专业号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上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、规划、标准,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。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。组织开展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。

(二)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。拟订林地保护利用、湿地保护、自然保护地、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规划,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、草原重大改革意见,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政策措施,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、经济调节、木材利用政策,相关林业产业标准。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、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。承担古树名木保护、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。

(三)监督管理森林、草原、湿地资源。编制森林采伐限额。负责国家级、地方级公益林划定管理、林地管理、草原湿地开发利用、草原禁牧、草畜平衡、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。

(四)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。监督管理沙化土地开发利用,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、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。

 (五)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。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

(六)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。按照事权划分,承担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。提出新建、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,负责世界自然遗产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。

(七)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。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,负责退耕还林还草、退牧还草、天然林保护等工作。

(八)指导林草产业发展、林产品质量监督。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、检疫和防治。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。

 (九)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,组织林草种子种质资源普查,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,负责良种选育推广,管理林木种苗、草种生产经营行为,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、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

(十)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,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,指导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。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、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。必要时,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,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,部署相关防治工作。

(十一)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、省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,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、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,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、省市级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。

(十二)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、教育和外事工作。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。承办湿地、防治荒漠化、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等相关工作。
(十三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及省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(十四)职能转变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,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,加强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,大力推进国土绿化,保障国家生态安全。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,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。

林业草原大数据建设平台
京ICP备09013815号
基于E-file技术构建